一、民法典是怎么规定期间的起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诉讼时效有哪些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法律对一些特别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坏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指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三、约定保证期间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适用,以当事人约定为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的,依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文义,至为明显。如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即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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