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期间法定或约定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列入期间的期限有哪些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三、期间引起的处罚
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期间的规定,否则即将引起一定的诉讼后果。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如果没在法定的提请和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内批准逮捕,被拘留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立即释放。再如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不提起上诉,即失去上诉权,第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指定开庭审理日,即使是民事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可酌情拘传。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间规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在10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期间的计算不论刑事、民事,都不包括在途期间,即不应将在旅途中所消耗的时间计入法定或指定期限之内。在期满前将诉讼文书交邮的,不算过期。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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