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之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吗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适用除斥期间的情形包括
适用除斥期间的情形主要包括:
1.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2.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全文6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