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诉讼的期间以什么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期间以月计算,则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比如,诉讼文书是邮寄的,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二、正当防卫用民事赔偿吗
民事责任的归责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为例外。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正当防卫构成有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是防卫人主观想象或推测的;
3、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4、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本人或他人的权益;
5、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
6、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没有以上四个条件为前提,就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行为人也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
由,行为人应当以自己名义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以正当防卫作为免责抗辩事由,免除该责任。
三、民法典有没有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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