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由上文可知,
最新民事诉讼法中再审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从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是将二年的申请再审时间缩短为六个月;
二是将后来才可能被发现的再审事由增列为四种;
三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的申请再审时间延长为六个月。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本条规定中,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间限制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一般六个月的期限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开始起算的。
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期间及其起算点是不同的:
第一,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四,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有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类似制度可作比较。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都有再审期间的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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