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需要监护的有监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监护人分为三类:
1、遗嘱指定后死亡的父母,称为指定监护人;
2、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按一定顺序充任者,称为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者法院选定的,称为选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怎么确定的?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下列情况确认:
1、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去世或者没有监护人才的,有监护人才的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与未成年人联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亲友担任监护人;
3、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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