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明确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
时间:2023-07-05 10:53:24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拆迁有为公共利益的拆迁,也有纯为商业利益的拆迁,但目前的立法没有将两者区别对待。凡为修建公共道路、兴办医疗、文化、军事等设施而拆迁房屋的,是公益性拆迁,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政府在这种拆迁中可以有较多的发言权。而在公益性拆迁之外的商业性拆迁,是开发商为了赚取商业利润而进行的拆迁,这种拆迁应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来看待其正当性,并且必须依照商业模式而非现在的公益模式来拆迁,在补偿费用和安置上应给予所有权人及时、充分的补偿,决不能像现在这样让开发商大饱私囊。

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这一规定毫无道理,既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就可以逼迁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明确禁止采取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花样”逼迁有哪些

第一、断水断电、挖坑堵路等制造生活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在炎热的夏季,以断水、断电、断路等方式逼迁,你中招了么

第二、威胁、跟踪、恐吓等扰乱生活安宁。不签拆迁协议就跟踪小孩上下学、不签协议就赖在家里不走、不签拆迁协议不让睡觉,以此来扰乱被拆迁人正常的作息时间以及生活规律。

第三、砸玻璃、破坏门窗等增加恐惧心理。常有不明人员搞破坏,上演“半夜惊魂”,以此手段突破被拆迁人的心理防线。

第四、以其亲属相威胁等株连式逼迁。家里有公职人员的,不签协议就辞退,你签还是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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