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可见,武汉市政府属于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范围为该条列举的内容范围。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如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内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武汉市信息公开也不例外,凡是法律明确规定要公开的就必须主动公开,有些信息不需要主动公开,但是群众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更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相关律师们。
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
1、燃石油焦火力发电项目在国内的数量;
2、石油焦的来源;
3、污染监测数据;
4、与当前的大气污染(雾霾)的关联度;
5、出台《通知》的背景等。
对于第5项出台《通知》的背景,国家能源局称,在煤炭消费和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约束下,部分地方和企业提出是否允许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的问题。在组织专家进行了充分论证后,认为不宜鼓励新建燃石油焦发电项目,以防止高硫石油焦滥用。《通知》是在国务院于2013年9月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未对以石油焦为燃料的火电厂作出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于2014年9月联合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未对含硫量远超1%的石油焦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出台的。
国家能源局还称,《通知》也是对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落实,该《办法》提出“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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