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
时间:2023-08-03 17:32:07 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否则清偿无效,但是个别清偿使财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需的除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

(2)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3)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

(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等情况;

(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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