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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的行使

2024-06-11 1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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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对于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只有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许多国家民法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为此,在主债务人破产时,有的学者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有学者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主张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清偿。 笔者认为,要对此做出正确回答,必须考虑保证制度和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及作用。保证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破产制度是在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中产生的,它的社会效应最直观地体现为新陈代谢和保护债权两个方面,作为一种严厉的债权保护方式,它是在债务人的偿清能力内,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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