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关于破产重组过程中的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召开次数并未作明确硬性的设定,但以下规范性条款却指出了大部分实践操作方式。
首先,关于首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这将由相关司法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催办,具体时间应为在债权人完成债权申报的最后期限后的15个自然日之内。
而对于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则需待相关法院或特定管理人员,以及债权总额超过总数四分之一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合法合规且合理的建议之后才能适时组织召开。
值得强调的是,债权人会议的核心宗旨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与维护,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破产重组整个过程及其相关事宜的平台,便于债权人对其中关键性的破产事务进行准确无误的投票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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