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这是财政部关税司最近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通知日前已下发各地。
通知明确规定,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目前,风电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正成为国内新能源企业投资的热门领域。然而,由于风电机组要在野外恶劣环境中运行20年,对零部件的质量要求比较高,而关键零部件如轴承、电控系统等主要部件国产技术还不成熟,导致高性能风机的国产化速度跟不上风电场的建设速度,被一些重要零部件卡住了脖子,产能提不上去。
据业内有关人士评价说,这次出台的先征后退政策,对急需国家政策扶持的风力发电行业来说,无疑是一重大利好,对风电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将产生重大影响。
这次下发的通知同时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11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就上述规定,相关人士解释说,对国内尚不能生产的核心零部件实行进口免税,同时取消2.5兆瓦及以下进口风电机组的免税政策,就是鼓励核心技术逐步国产化,使外国公司将整机制造技术向国内转移,以达到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创新的目的。
全文7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