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
二、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
(1)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2)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
行政主体类别
+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3)行政赔偿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三、行政诉讼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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