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主要分为三种: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2、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4.行政赔偿类案由不单独提起,而是跟在前两者之后共同提起。
一、拆迁安置纠纷财产的分割应该怎样办理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2008)11号)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二、起诉行政不作为并赔偿的前提是什么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显然,自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即已经被作为一种与行政作为诉讼相对应的独立诉讼形态进入诉讼家族了。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受理、裁判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授权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的追究,无疑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发展,但同时,历经20年之久而未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经过20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法治的突飞猛进,行政诉讼法已经明显落后于司法实践和时代的脚步了。总结过去近20年的司法实践和行政不作为诉讼经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规定若要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从整体上进行纵深的推进,均需要得到来自立法的授权和法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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