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类案件类型特点
时间:2023-02-21 16:51:33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恶意诉讼型:短期内再次提起抚养权诉讼

此种类型以抚养费纠纷居多。如案例一,甲女与乙男于2014年10月8日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丙归女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十个月后,丙作为原告起诉乙,要求乙承担其抚养费。此类案件发生的背景为离婚纠纷中,一方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起诉,通常会借增加抚养费之机,继续宣泄离婚纠纷中的矛盾情绪。

2.躲避执行型:“抢孩子”数年后起诉要求抚养权

此类纠纷多发生在抚养权纠纷中。如案例二,女方和男方婚生一子(时年3周岁)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孩子跟随女方生活,抚养费自负。调解书送达到达之后,女方去男方家里带走孩子时遭到拒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孩子满十周岁后,男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归自己,孩子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大多数基层法院会参考并尊重孩子的意见,[4]如此判决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是对弱势方的不公,也变相地支持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的违法做法,有损法律尊严。

3.经济利益型:为拆迁、户籍起诉主张抚养权

如案例三,虽然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调解书中,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女方,孩子实际跟随母亲生活至今。直至村里拆迁,补偿标准是户籍和常住人口。男方便起诉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这种情形在诉讼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多,但是在双方抚养条件不分上下的情况下,如何探寻原告主张抚养权的真实诉讼目的则需要法官走访调查才能获知,而不是单纯围绕“谁主张谁举证”的辩论主义诉讼原则。

4.探视受阻型:抚养权成为必争权利

由于双方在离婚纠纷中堆砌的情感积怨,探视权行使起来非常困难。所以当事人起诉主张抚养权从而彻底解决探视权的问题。如案例四:年逾七十岁的老人对九周岁孙女的探视权无法得到保障,一路从立案庭哭到审判庭,法院最终立案,鉴于孩子母亲态度强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轮流抚养一年,导致双方上诉至二审。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对于小孩子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在抚养费双方协商不好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诉讼是需要给诉讼费的,诉讼费的标准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给予,所以,在此之前一定要咨询清楚,这样自己的诉求才能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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