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答辩状范本
时间:2023-06-08 11:16:09 1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答辩状范本

原告:XX,女,1926年1月29日生

被告:XX,男,1957年2月21日生。

案由:原告XX诉称,1960年原告丈夫及大女儿去西安玩,被告亲生母亲因丈夫去世,让原告丈夫将被告收养,被告当时年仅3岁。被告生母一直不将被告的户口转来,直到1968年户口普查被告才报上户口。原告省吃俭用供被告生活、上学,并于1979年给被告办理了结婚。被告婚后的两个孩子均由原告及丈夫带大。现原告老了,被告便虐待原告,行为令人发指。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75000元;

3、现院前后都有大路,从后界起往前15米扎界给被告;

4、街房归原告,上房给被告,厢房给三个女儿;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具状人:

年月日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2、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1、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2、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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