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什么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
时间:2023-08-09 10:34:24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

合宪性审查体制通常分为四类:

一、权力机关审查体制,即立法机关审查机制,代表国家,英国、社会主义国家;

二、普通法院审查机制,即司法机关审查机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的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

三、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是指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代表国家:法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加强管理,推进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有关复议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一方面要严格依法治税,禁止滥权越权执法,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解决涉税争议的工作方式,强化复议工作管理,加强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积极主动地化解各类涉税争议和矛盾,杜绝和减少行政诉讼和上访案件的发生机率。结合我局复议工作现状及总局复议工作规定,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复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是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力量的配备,切实保障复议办案所需经费。

2、复议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复议工作规定,不拘泥于工作方式,从并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国家权益的角度出发,不断改进复议工作方式,注重解决征纳双方矛盾与纠纷的实质性问题。对于征纳双方的纷争,凡是属于法律未明确禁止受理的,复议机关都要受理,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审查的复议工作原则,深入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收集、审查案件证据,让证据为事实说话,并尽量使用调解的手段结案,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和解,同时要在解决矛盾与纷争过程中,向申请人解释和宣讲税收法律、法规,增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了解,确保涉税纷争能够得到客观、准确、公正、有效的解决。

3、具体执法机关要客观、公正的审视本机关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实事求是的向复议机关反映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全部工作情况,并提供全部执法文书及案卷资料。同时,要竭力配合复议机关做好调解工作。对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错误的,具体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在充分认定案件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向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说明情况,争取其谅解。

4、在处理和解决纷争的过程,复议机关和具体执法机关都要坚持税收法定性的原则,不得为消除纷争、满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要求而让渡国家利益,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或暂缓征收各项税收,要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分清是非,兼顾国家和纳税人双重利益,既不能因为调解损害国家利益,更不能因为调解损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和研究,逐步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制度,包括复议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和解制度、重大复议案件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复议提审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等工作制度。

6、加强对复议个案的分析研究,对于复议工作本身的问题以及税收政策适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要做好复议个案的分析研究,通过剖析个案,总结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揭示税务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发现税收法律体系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工作建议,从而推进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税收政策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7、复议机关要接受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级复议机关要在是否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质量是否过关、是否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征纳关系的和谐、复议人员配备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等方面,不断加强复议工作管理,提升复议工作水平,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8、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或具体执法机关不能依法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或者不能很好地落实有关复议工作规定,从而造成工作渎职或失职的,或者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配合失调,导致征纳双方矛盾扩大或升级的,各级税务机关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根据现有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七年六月五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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