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之间移送管辖是否需要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成立后,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时,诉讼费用已经由原告预交,是不需要再交纳诉讼费用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二、移送管辖的种类有什么?
移送管辖分三类,即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
1、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有管辖权的,依法立案审理;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有管辖权的,依法立案审理,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两个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两个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行政案件移送,受移送的法院的处理方式同民事案件移送。
移送管辖的诉讼费不需要另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管辖由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三部分组成。对民事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来说,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拥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立案审理此案。而行政案件移送的规定与民事案件移送相同。
三、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与案件移送有什么区别?
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与案件移送虽然都是将行政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转给另一个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实质的区别,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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