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双方提供的证件有,带着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到当地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2、出租人需要提供的证件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员房屋使用证。
3、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房屋租赁证,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承租人如果为境外人员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需在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5、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在登记备案后方可领取房屋租赁证。
一、房屋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1、寻找合适的租户;
2、代催、收租金(包括代发催缴租金律师信);
3、租金转交;
4、每季或根据业主需要上门检查及反馈出租屋情况;
5、发生纠纷,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6、代接听和代处理授权范围内的租客租务问题;
7、管理费、水电费清算;
8、续租、转租跟进服务;
9、家居设施有偿维修提供家政有偿服务;
10、租约到期,房屋验收;
11、代办租赁登记及代开租赁发票;
12、代缴税费。
二、注册房屋租赁公司名称要求
1、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公司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公司名称。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
5、公司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公司名称。
6、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公司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公司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公司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公司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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