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宣城市宣州区某学校(下称学校)操场上突然倒下的旗杆砸中,致头部严重受伤。王某经救治后,因赔偿事宜,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计24万余元。
王某系该校小学生。学校校园中的新旗杆建成并使用后,学校未对旧旗杆及时拆除。2007年9月26日上午,位于该校操场上的旧旗杆在课间学生活动时倒下,旗杆顶端的球体砸中王某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王某住院治疗145天,医嘱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康复和下肢功能锻炼。2008年2月22日至2008年8月19日、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6月20日,王某两次前往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09年1月10日,王某的护理标准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2010年9月26日,王某经伤情鉴定,确定为:颅脑损伤造成的四肢瘫构成三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受伤后,经医院前后3次治疗及此后的辅助治疗和检查,共花费医疗费161467.74元,已由学校全额支付。2011年7月19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20948元。
法院认为,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中,学校的新旗杆建成后,及时拆除存在危险隐患的旧旗杆,保障校园内学生活动的安全,是学校的重要管理职责。学校未尽职责,致王某受伤,负有完全的过错责任,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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