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湖南省新田县农电服务公司的员工。2010年3月,新田县新圩镇道塘村中的一根低压电线杆因修建年限长,影响了村民生产生活。李某牵头找到了在农电服务公司工作的张某,要求对该电线杆进行撤迁。张某来到施工地点,在配电房内关闭了电源开关,后爬上电线杆对线路进行拆迁。施工过程中,因吊动电线杆时捆扎不平衡,驾驶铲车的司机便喊路人帮忙。正好路过的李某帮忙扶住电线杆。不料电线杆突然掉下,砸伤李某的右脚。后经医院鉴定,李某构成七级伤残。
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一次性赔偿帮工李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
■以案释法
帮工受伤应由组织者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将李某等人要求撤迁电线杆的意思告知农电服务公司及其下属新圩供电站;在实施撤迁电线杆的过程中,张某又未经设施产权人同意和电力监管机关批准,亦未经农电公司及其新圩供电站指派,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关闭电源、撤迁电线杆,喊人帮忙,又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帮工李某受伤,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周利双
邓晓胜
桂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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