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抚养了弟弟,弟弟是否有义务赡养
时间:2023-03-12 20:33:02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哥哥姐姐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抚养弟弟妹妹的法定义务。但是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有能力负担的兄、姐,有抚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兄、姐的抚养义务的具有补位性质的,若不存在上述情形,则没有相关的义务。

一、母亲死后孩子应由谁抚养

妈妈去世孩子的抚养权由父亲拥有,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主张对孙子女的抚养权。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扶养义务。

二、父亲坐牢孩子孩子是谁抚养

父亲坐牢孩子一般由孩子的母亲抚养,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无能力抚养的,也可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抚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三、受抚养人指哪些群体怎么解释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定扶养关系”包括: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

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生子女指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而不考虑是否婚生和是否超生。养子女指依法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子女。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具体界定标准同上)。

3、对配偶的抚养关系。

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关系。

5、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关系。

6、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关系。

7、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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