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若姐姐系罹患精神疾病,权属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则作为其亲弟弟,应当承当起为其提供扶养的责任。
同理,若是父母早已离世,或者父母在经济上无法承担起抚养儿女的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经济能力的哥哥姐姐也同样肩负着照顾手足之责。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明确指出,在具备经济能力的前提下,兄长与姐姐应对已经离世或是无力赡养父母的未成年弟、妹履行扶养职责。
而对于那些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来说,他们也同样对缺乏劳动力并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兄、姐拥有同样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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