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备案网签税金主要有哪些?
1、房产税
按《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的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比率缴纳。前面已提到,教育费附加为3%,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为7%、5%、1%。
5、印花税
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口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二、《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法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7]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企业入网认证、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市场监测等服务和管理事项。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工商、民政、规划国土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应当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各类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第六条各类经营主体办理平台用户认证后,六个月内不从事网签操作的,其网签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
各类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申请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七条各类经营主体对外出租租赁住房的,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租赁平台。其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及时向租赁平台申报、公示相关项目及房源信息。
对于规模大、信誉好、具备信息化等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批量上传房源信息,符合租赁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规则的,即时对外发布;其他经营主体及个人经房源核验后,可在租赁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个人发布房源信息的,还应当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实名认证。
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对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时效性负责。
第八条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通过租赁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签订租赁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出租人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住房的,租赁当事人可前往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网签租赁合同。
第九条租赁当事人网签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完善租赁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备案。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后,租赁当事人需要纸质证明的,可以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
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集中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条凡适用本办法的住房租赁活动,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后,承租人(包括其他居住使用人)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申请办理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相关规定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各类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承租人向其他政府部门申请公共服务事项,需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平台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其网签合同信息,用于比对核实。
第十一条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租赁平台操作规程、房源信息发布规则等配套文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目前我国基本上只有上海市出台了相对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管理条例,房屋租赁合同的网签也是政府部门强制性规定的,办理网签备案的时候会先让当事人到税务机关交完了这些税费。但是对于税金总额,这就需要结合房屋租赁合同实际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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