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和解机制的运作:在争议事件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诚信为基石展开真诚的谈判交流,并各自适度做出适当的妥协退让,以便最终达成令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分为两大类别:自我和解与第三方调解下的和解。前者即无第三方人士的干预,双方当事人通过直接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来寻求和解;后者则是借助于非双发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作为调停人,协助促使双方达到和解共识。
2.仲裁制度的实施: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处理。在此过程中,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出现,而并非调解员,他会根据双方的争议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决。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途径的运用: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目前,这种方式已成为解决绝大多数保险纠纷的首选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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