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预备制度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实施。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
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利用现有各类教育、培
训资源。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
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
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
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
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各类职业学校和有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特别是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要与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凡是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实行登记入学,宽进严出。
二、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按照《通知》规定的培训内容及培训形式组织教学活动。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期限,可根据行业或企业岗位要求,由劳动行政部门会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国家技术等级标准作适当调整。
三、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其培训费可参照当地各类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报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四、各企业、事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制度。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初、高中毕业学历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其从事一般职业(工种);对要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初、高中学历人员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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