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
劳动预备制度是为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提供的就业培训计划,旨在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各级政府应制定培训计划,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并规范和监管社会培训机构。这一制度的目标是帮助这些学生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 劳动预备制度是一项针对城镇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的就业培训计划。其主要对象是16-18岁的学生,包括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在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于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 为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合理确定就业培训基地,通过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逐步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 社会各类其他以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也要积极扶持引导,发挥他们的作...查看原文
2什么是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促进青年劳动者就业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解答来源:《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提纲》(劳社培就司发[l999]47号)...查看原文
3劳动预备制度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制定、实施和理解中至关重要,它指导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保证劳动法律制度的统一和稳定,指导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偏差,对于劳动法的理解和解释具有指导意义,弥补法律规范的缺陷。劳动法基本原则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组成部分。 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的制定、实施和理解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指导劳动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统一、协调和稳定。其次,指导劳动法的实施,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偏差。最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劳动法的理解、解释,对于认识劳动法本质有指导意义,可以弥补劳动法律规范可能存在的缺陷。因此,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关键作用。 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方法与效果分析 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方法与效果分析是对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方法和其带来的效果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在实施方法方面,可以包括制定预备制度的具体步骤、参与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预备期间的工作安排等内容。而在效果分析方面,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包括预备制度对员工培训效果的提升、新员工适应和融入公司的效率、员工离职率的降...查看原文
4怎样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实施。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利用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解答来源:《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提纲》(劳社培就司发[l999]47号)...查看原文
5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一)培训人员范围1.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应届初、高中毕业生;2.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二)培训类型及培训期限1.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分为技术工种培训和非技术工种培训两种,技术工种培训设立初、中两个技术等级的培训,不进行高级培训。进行技术工种培训的,根据培训等级和培训工种技术复杂程度及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培训期限定1年半至3年;进行非技术工种培训的,根据培训对象文化水平,培训期限定为1年左右。所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初中毕业生可参加第二年技工学校职业能力测试入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技工学校录取的劳动预备人员,可取得技工学校籍,随录取学校新生一同入校学习,享受技工学校学生的有关待遇。2.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职业技能与高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接轨的培训,以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理论基础的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劳动预备人员一方面在技工学校学习职业技能接受技术等级培训,另一方面在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自学高考有关专业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培训期限不少于2年,其...查看原文
6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要求,要"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这些规定是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解答来源:《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提纲》(劳社培就司发[l999]47号)...查看原文
7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保障措施
1.加强对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领导为保证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上海市实施就业预备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提出有关就业预备制度改革的建议,组织试点工作的信息交流与总结,开展实施就业预备制度政策的宣传活动。指导小组由市劳动保障局领导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考试院等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2.落实所需资金实施就业预备制所需资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1)由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市区未被录取的初、高中毕业生短期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经费支出渠道和市劳动保障局拨出的资金,作为就业预备制度专项经费。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予以不同标准补贴。(2)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标准可比照技工学校学生收费标准,商物价部门确定。对国家急需的非热门技术工种应少收或不收。(3)委托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收取用人培训费。3.实行政策扶持对参加一年以上职业培训者报考本市技工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者,通过相应的文化基础专业理论考试,可取得技工学校学历证书,还可...查看原文
8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一般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据测算,我国城乡每年新成长劳动力1400多万人,未经培训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达400多万人,占新生劳动力总量的30%。这不仅影响劳动者整体素质,也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长远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21世纪综合国力的提高,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是培训就业制度的一场深刻变革。首先,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既要进一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也要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既要加快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也要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普遍...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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