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哺乳假能否延长?
女职工休完哺乳假6个半月后难以继续请假哺乳婴儿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实际情况延长哺乳假,但不得超过1年。详情如下:
1。女工在哺乳期能否延长哺乳假?
有1岁以下婴儿的女工,所在单位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班工作时间每次30分钟。对于多胞胎的婴儿,每增加一次母乳喂养的时间增加30分钟。女工每班的两个哺乳时间可以一起使用。本单位的哺乳时间和哺乳途中的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特殊情况下延长哺乳期的规定:
体弱儿是指1岁以上的婴儿有佝偻病(除临床体征外,需经血液生化或腕骨X线检查证实)、贫血、营养不良等症状,严重先天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唇腭裂等),每年住院3次。哺乳期结束后,可以延长吗?根据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问题的答复,女职工满一周岁后,哺乳期不再延长。如果宝宝身体特别虚弱,医疗部门可以证明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哺乳期在夏季,可以延长一两个月。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经区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弱智儿童的,女职工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如何计算哺乳期的工资。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为本人原工资的80%。这里的个人工资是指女职工休产前假或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份的实际工资(不含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女职工生活困难,达到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女职工请哺乳假满6个半月确实难以请假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延长哺乳假,但不得超过1年。在此期间,他们的工资将按自己工资的70%发放(如果生活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自己工资的80%)。由于支付基数与工资有关,一般不会低。只有当收入比平均工资高出300%,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时,生育津贴才会低于工资。下部由机组组成。规定如下:劳动妇女生产、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津贴,因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工资300%,低于年工资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不足部分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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