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的目的是维护和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提供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交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维修、管理和服务。一个或几个业主没有入住,物业及其周边环境仍然需要维护,以确保物业的整体运行。这种公共服务的成本不会降低。业主以不实际入住、不享受物业服务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视为房地产准业主的,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指的是什么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指的是:
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保养维护义务;
管理义务;
定期报告义务;
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
通知义务;
交接义务;
继续管理义务等。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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