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特征
根据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以及性质,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
1.效力待定合同的状态是处于不确定当中的,其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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