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一、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如下:
1、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给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
2、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甚至强行阻止对方探视子女;
3、抚养费支付不到位,部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或不愿支付抚养费;
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对对方产生误解,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另一方;
5、滥用探望权,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利用频繁与子女见面的机会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无探望权的情况有哪些
无探望权的情况有:
1、父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很大,手段特别恶劣,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
4、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而且鼓励孩子犯罪,可能对孩子的成长有不良影响;
6、十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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