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表内各栏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2、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附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复印件。
3、将本单位参保人员按(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各栏要求填写准确。(一式二份)。
4、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类补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按60%缴费,高于社平工资60%按实际工资缴费。缴费工资最高封顶数为社平工资三倍。
5、根据单位填报,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产生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应收应付帐。
6、养老金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
7、养老征收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间在每月初。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20日办理各项异动业务。
9、参保单位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
一、企业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个人信息部分),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盖章确认后,由申请人携带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人社局窗口办理。
1、申报
申请人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向受理窗口提交《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3份、《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一式3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一寸彩照1张。
2、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受理的,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申请人档案。需要确认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首次参保证明。
3、确认
审核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参保缴费情况,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的确认意见。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公示5天,期满无异议的发放退休证,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做出结论;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出具《审核情况反馈单》,退回申报材料。公示期间,拟退休人员名单及《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对视同缴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传递至缴费确认窗口。
4、缴费核定
退休人员持身份证、退休证到缴费确认窗口,对《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填写的本人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确认,采集指纹。其中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程序办理。同时由用人单位填报《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增减情况汇总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缴费确认窗口将职工签字确认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计算退休待遇。
二、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人员变更和撤销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一)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
6、《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二)单位人员变动办理增减员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三)办理撤销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及复印件或批准撤销文件的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4、当月社保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在清还欠费后提供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3、个人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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