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挂失后能否买卖房子
房产证挂失后,不影响房屋的买卖,但买卖房屋后,未补办完房产证的,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房产证挂失补办
(一)备件申请:应该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以及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带上户口簿和你的身份证;并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拿上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二)备案查档: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三)登报声明:房产管理局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会出具证明给你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你就持报和临时收据到房管局交给原件经办人。
(四)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登记审查核准:由房管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六)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你发领证通知,你就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三、房产证遗失补办流程
若住房属国有土地上房屋,房产证丢失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二)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三)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四)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五)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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