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网络空间”(Cyberspace)一词首次出现在美国作家威廉·吉布森的小说中;现在,这个词成了“目前国际社会对Internet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活动场所,又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的称呼。”①网络空间有四个主要特性:客观性、全球性、管理的非中心化以及交互性和实时性。其中,全球性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传统的国界地缘在网络空间中不复存在,因此,跨国法律问题大量产生。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考虑的就是司法管辖问题,即该纠纷究竟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主张管辖权,则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在一个国家内,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法院管辖?电子商务纠纷的范围很广,既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也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鉴于篇幅关系,本节内容将以有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的内容为主,具体分析电子合同和网上侵权的司法管辖。
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②在电子商务广泛使用之前,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和法律选择是以固定住所的人处理有形“物品”为基础的,由于电子商务的使用,跨国纠纷具有了新性质,传统的已形成完整体系的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受到了极大的动摇。由于管辖权涉及到一国的主权问题,各国关于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的协调的国际公约尚未达成。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秩序中修正、补充和更新既有规则,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殊性,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传统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基础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基础(JrisdictionBassis)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及法律依据,它要解决的是按照哪些标准或原则来确定某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问题。目前的主要制度有:
1.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是指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原告向与被告有关的国家的法院起诉。它又可分为:
(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日本、泰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以及中国等国家采纳。
(2)由被告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法国、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采纳。
(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英国、美国及其他一些普通法系国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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