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纠纷的救济途径
时间:2023-08-01 18:55:09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纠纷,而又不能协商解决,就需要工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法裁决是非曲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电子商务纠纷的主要表现及诉讼救济的困难

电子商务的本质在于商事交易媒介的转变,这决定了在传统商务贸易中出现的商务纠纷都有可能出现在电子商务贸易中,而在此基础上网络本身所固有的特点[1]仍为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纠纷。关于这一点,孙-晔先生有着精彩的归纳:(电子商务纠纷)问题有四类:一是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采用而造成的问题,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二是与网络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包括网络著作权问题,网络域名问题,网络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和与网络相关的其他问题;三是在网络商务中产生的问题,例如电子合同的订立,网络广告,网上购物,网上拍卖中的问题,以及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等;四是网络中侵犯人格权的问题,例如网络中的名誉权问题和隐私权问题等。[2]这种归纳是相当全面的,笔者所希望补充的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而产生的一系列资格认证问题,例如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错误问题等。

?一般来讲,纠纷的产生都基于对一定权利,利益的侵害,而最佳的救济方式则应具备以下几点:保护权利、利益的完整;对纠纷过错方一定的惩罚;不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利益;投入尽可能低的救济成本。对于一个具体的纠纷选择什么样的救济方式,则要基于纠纷的产生方式,存在基础(侵犯的权利性质),社会条件及现有的社会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纠纷的存在基础——电子商务贸易双方的权利,从本质上应为一种相对权,一种固有的私权,并且在主体资格适当时具有相当的可处分性。(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贸易中的权利大多都有宪法、行政规章的管辖,具有公权的性质,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私权的存在。)基于此,我们对电子商务纠纷既可以采用诉讼救济,也可以采用非诉救济。但是,在现今的国内外社会条件及立法环境、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纠纷实行诉讼救济将是十公困难的,即使可能也将付出巨大的救济成本。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都知道,诉讼程序启动的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便是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和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而这正是电子商务纠纷中最难确立下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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