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的沙某是香港人,19岁的沙某健是他和第二任妻子所生。为了争一套位于花都的房产,父子俩上了公堂。父亲认为,房子是为了方便儿子入籍读书而赠与的,待其成年后再收回。而儿子及其母亲称,房子是他们买下的。近日,该案在花都法院审结,房屋目前的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而父亲无法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实际归自己所有,法院判定父亲败诉。
沙某称,这套房产位于花都区新华街,是沙某与第一任妻子共同购买。2001年,沙某与第二任妻子的儿子沙某健到了上学年龄,为了方便入籍读书等事宜,几人在花都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产归为沙某健名下。
沙某称,房子是送给儿子的,等他长大后再取回,当中不涉及买卖。他当时深信,幼子长大后,不会违反诺言,独吞自己用多年积蓄购买的房子。同时,他与儿子签署了一份《授权书》,称房屋的产权仍归父亲沙某。
儿子沙某健则称,那份《授权书》是父母离婚后才有的,且并非自己签署的。
花都法院一审认定,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涉案房屋是沙某健向沙某购买的,沙某自称赠予并无证据。同时,《授权书》的内容由沙某书写,仅有沙某健的签名,难以证明沙某健在签字时对《授权书》的内容是否清晰。即使是沙某健的签名,签订时其不满14周岁,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最终判定,父亲沙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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