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财产协议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才能被视为有效: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侵犯他人权益或国家和社会利益。常见的无效约定包括财产归子女、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以及谁提离婚谁无财产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要求包括内容规范、形式要求以及合法有效。
如果婚内夫妻私下签的协议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那么它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1.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协议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4.协议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对离婚协议书的要求是: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9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离婚协议书的要求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登记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离婚双方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那么,按照协议书的要求,离婚协议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呢?
首先,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的结果。具体来说,双方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离婚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同时就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学费等费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在协议书中详细约定,如财产如何分割、如何处理债务等。
其次,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来说,双方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具体的离婚日期,以及在此日期前如何处理与离婚有关的事宜,如财产的转移、债务的清偿等。同时,离婚协议书还应当明确双方在离婚后是否需要共同生活、是否需要继续共同承担债务等权利和义务。
最后,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来说,双方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如发生离婚协议书无法协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如何解决争议,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总之,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登记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离婚双方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内容,确保在离婚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契约之一,夫妻间的财产协议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有效的离婚协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协议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以下三种婚内财产协议则是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对于离婚协议书的要求,应当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登记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离婚双方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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