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不能认定为犯罪;犯罪人将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的,由于实施犯罪和窝藏或销售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不再单独定罪。只有为别人窝藏、销赃的才构成该罪。
该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罪与窝藏、包庇罪都是妨碍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和客观行为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犯罪人;前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而后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该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对事前与他人同谋,在他人犯罪后按以前的约定对其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应视为他人犯罪的共犯,而不能以该罪论处。
怎么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划清本罪与他罪的法律界限
(一)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时附带获取毒品的,如果在来不及清理赃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明知获取的赃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应按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实施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总之,根据其法律特征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的,那么才能认定为这里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需要结合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来判刑处罚。而要是行为人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的情况下,又实施了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行为的,往往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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