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认定
时间:2023-03-07 19:41:10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本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共同犯罪中负责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有共谋,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二而本罪的行为人虽然明知子自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没有与其他犯罪人事前通谋。如果行为人与其犯罪人事前有通谋,即按照分工不同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话,就应对其按共同犯罪论处。

2、本罪中的窝藏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的窝藏行为的区别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表现为一个藏字。但二者所藏的对象各不相同:本罪中的窝藏所藏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窝藏、包庇罪中的窝藏,所藏的是犯罪人。

一、本罪的认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二、掩饰并隐瞒犯罪怎么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罪的主观特征,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对于贪图便宜,不问来路收买赃物自用的,一般也不应认为是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将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隐藏或者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

2、划清本罪与窝藏罪的界限。前者窝藏的是赃款、赃物,后者窝藏的是犯罪分子;前者通过窝藏赃款、赃物来帮助犯罪分子,后者是通过窝藏其本人直接帮助犯罪分子。

3、与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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