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包括工伤职工伤残鉴定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第一次残疾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差旅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首次鉴定申请是由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由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预缴鉴定费,今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收取。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次鉴定有异议,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的,还应当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提前支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初步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由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鉴定费由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承担,不得转给用人单位;重新鉴定结论与初步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作出初步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统筹区外就医交通住宿费;
(4)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六)一至四级残疾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月伤残津贴;(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津贴;(八)丧葬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的死者的因公死亡津贴;(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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