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2、受理、初审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经初审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地市级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3、上报:县民政局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4、审批、告知: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民政局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并在本网站上公示。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省民政部门将在《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后车祸评残流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总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第五条: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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