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方案。据中国官员透露,上述试点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近日,中央下发了《关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征地范围,探索制定征地目录,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全面公开征地信息;完善合理的征地制度,规范多样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准入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不能平等进入市场、同权同价、交易规则有待完善等问题,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租赁、入股能力,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范围和方式,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三是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宅基地取得难、使用广、退出差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护和取得,探索不同地区农民住房保障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多套住房的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如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自愿收回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入。鉴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考虑不足,建立健全国家与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和有关制度安排。
对于改革试点的要求,姜人明指出,一是坚持小规模试点。要统筹东、中、西、东北地区统筹发展,考虑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安排在新型城镇化和农村改革试验区综合试点区,选择多个县、县级市为基础和条件。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此外,它坚持封闭操作。试点严格限于法律授权的县(市)。非试点地区不得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项目封闭运行、风险可控。为适应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人民政府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作出的修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国务院讨论决定政府的行政会议。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违反规定执行的,不允许赔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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