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破产分公司怎么办
时间:2023-04-24 20:51:55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总公司破产分公司怎么办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二、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申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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