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债务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一、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吗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同一城市是否可以分公司设立
同一城市可以设立分公司,法律并没有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必须设立在不同的城市之中。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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