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
服务对象:
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
2.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或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
办理程序:
一、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1.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及分娩或计划内终止妊娠的,由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录入申办信息;
3.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参保人申办信息;
4.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5.参保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二、在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参保人在异地产检和分娩的以及未就业配偶申办的,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办理,选择本市就医的发放《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3.单位经办人在《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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