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评估价格、地价款)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别墅、度假村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其他非普通住宅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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