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被征地权利人、村干部、征地人员、监督员等现场指界,确定征地的四至范围及果树等附着物的权属和类别。
2、用红塑料绳圈定果树等附着物的四至范围。
3、由征地人员按规定对果树等附着物进行鉴别。
经鉴别不属于补偿范围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对相关附着物在现场和图上分别作出标记,同时现场告知权利人,并做好解释。
征地补偿程序是怎样的?
1、告知。征地依法报批之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征地机构)向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就征地事项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2、调查确认。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勘测调查,调查的结果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产权人确认。
3、告知听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当事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拟上报的征地方案加以完善。
4、征收方案报批。在认真调查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编制征地方案进行报批。
5、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依法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进行公告,并在三个月内,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安置方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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