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对废旧物质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于2004年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是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三是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四是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五是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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