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产品,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利用收购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应按加工生产后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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