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中哪些可以证明感情不和?
时间:2023-07-18 16:22:26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哪些证明可以作为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8、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9、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要什么证据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并提交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3、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

4、涉及重婚或配偶与别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照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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